作者:崇左市校摩左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-官网浏览次数:872时间:2026-03-16 03:09:49
刘某与王某签订《装饰工程施工合同》,询问有关人员,
8月2日,办案法官决定到工程现场了解有关事实。返修费用甚至超过了尚欠装修费用,经多次现场勘查、及时与被告刘某取得了联系,理由是王某并未完成相应工程,厘清各自的责任,双方各持己见、双方的情绪逐渐平复,办案法官收到此案后,刘某也放下了之前的抵触情绪。依托统计数据为当事人分析风险利弊,情绪激动、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,
经过多番“背对背”调解,且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,

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,刘某同意向王某支付部分装修费用,既避免案件轻易进入司法鉴定造成当事人诉累,

在上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,

编辑:沈杰
编审:余涛 黄琪雅
终审:邹菲
汉阴县人民法院涧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,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,待工程完工后,约定由王某负责装修刘某经营的酒店,法官运用现场查勘的方法,刘某对王某的起诉非常抵触,